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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材可燃性試驗爐 材料燃燒試驗路 建材可燃性試驗儀 建材可燃性試驗裝置 建材可燃性 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儀
一、 概述
試驗前詳細閱讀國家標準GB8626《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》,對您的試驗工作將有很大幫助。
建材可燃性試驗爐是判定在規定的條件下,建筑材料是否具有可燃性的試驗方法,是根據國家標準GB8626規定的技術參數而研制的。
二、 儀器的工作環境及主要技術指標
1. 環境溫度:15℃~25℃;
2. 相對濕度:≤85%;
3. 供電電壓和功率:220V 50HZ 100W;
4. 氣源:液化石油氣;
5. 本生燈對式樣施加火焰時間15s;
三、 式樣尺寸:采用邊緣點火90×190mm;采用表面點火90×230mm,每組試驗需5個試件。
四、 試驗步驟
1. 檢查儀器面板上的時間顯示器設定值是否在標準值。
2. 接通電源、氣源,把儀器面板上的“燃氣開關”閥向右調到zui小,打開鋼瓶閥門。
3. 打開電源開關,按“復位”鍵使燃燒器復位。
4. 打開燃燒箱門,將裝有試件的試件夾固定在燃燒箱內,按“運行”鍵后,根據試件的情況調節試件夾與燃燒器的距離,再按“復位”鍵使燃燒器返回。
5. 向左“燃氣開關”用點火器鍵點著燃燒器,調節火焰高度到20mm±2mmm,關閉箱門。
6. 按“運行”鍵,使燃燒器對試件施加火焰15s,施加火焰完畢后,燃燒器自動移去,計量從點火開始至火焰到達刻度線或試件表面燃燒火焰熄滅的時間,按“計時”鍵儀器面板上的時間顯示器停止,并記錄此數據。
7. 重復做5個試件后,關掉電源,“燃氣開關”及鋼瓶閥門,對燃燒箱、試件積進行必要的維護。
8. “復位”:在試驗過程中未到15s,火焰尖頭已達刻度線,按“復位” 鍵移去燃燒器。
五、 材料可燃性的判定
經試驗符合下列規定的建筑材料均的確定為可燃性建筑材料:
1. 對下邊緣未加保護的試件,在底邊緣點火后開始后的20s內,五個試件火焰尖頭均未到達刻度線。
2. 對下邊緣加以保護的試件,除符合(1.)規定外,應附加一組表面點火試驗,點火開始后20s內,五個試件火焰尖頭均未到達刻度線。
六、 裝箱清單
序號 名 稱 單位 數量
1 JCK-2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機 臺 1
2 產品說明書 本 1
3 產品合格證 個 1
4 電源線 條 1
5 煤氣管(帶卡扣) 條 1
6 夾具 套 2
7 火焰高度量具 個 1
8 燃燒器定位器 個 2